一、专业投资者
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认定为专业投资者:
(一)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,包括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商业银行、保险公司、信托公司、财务公司等;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、期货公司子公司、私募基金管理人;
(二)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,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保险产品、信托产品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;
(三)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,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QFII)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RQFII)。
(四)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:
1.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;
2.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;
3.具有2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。
(五)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:
1.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,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;
2.具有2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,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、投资、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,或者属于A类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、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。
前款所称金融资产,是指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。
二、 普通投资者
普通投资者按照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》的评估结果由低到高分为C1(保守型)、C2(谨慎型)、C3(稳健型)、C4(积极型)、C5(激进型)。
分值区间 | 普通投资者类型 |
1-20 | C1 |
21-40 | C2 |
41-60 | C3 |
61-80 | C4 |
81-100 | C5 |
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:
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三、适当性匹配管理
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,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:
(一)C1投资者(含保守型敏感类)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;
(二)C2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、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;
(三)C3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、R2、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;
(三)C4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、R2、R3、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;
(三)C5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、R2、R3、R4、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;
保守型敏感类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。
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。